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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大学生实习报酬不应比最低工资少

    作者:网络转载    来源:海峡人才网    点击数:   更新时间:2011年04月02 【字体:大 中 小】 
            用人单位用实习生究竟该不该给报酬?实习生享受哪些基本权益?他们的基本权益一旦被公司侵害后,有没有合法的渠道去维护自己的权益?记者上周就这些实习生们比较关心的问题,采访了有关专家。

            实习报酬不是工资

    全国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、劳动争议网首席顾问范战江表示,大学生到公司去实习不能算是一种用工行为,而是一种培训性质的学习。

    范战江认为,实习生和公司没有形成劳动关系,同时也没有形成劳务关系,公司没有义务给实习生发工资。但是,因为实习生毕竟为公司服务,一些公司愿意提供给实习生一定的“劳动报酬”,但这绝对不能看做“工资”,因为“工资”是用人单位付给被雇用者的“劳务费”,而实习生从公司拿到的,充其量只是一种生活的补助或补贴。

    据范战江介绍,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出台规范公司如何使用实习生的相关文件。范战江认为,如果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和用人单位发生“劳动”纠纷,一般是不能通过劳动监察来维护自己的“权益”的,而只有走民事诉讼的路子。

    范战江提醒说,如果一些单位打着招收实习学生的名义,总是用实习生工作,只给实习生低廉的补助,节约公司用工成本的话,那就可能是一种违法行为,这时实习学生也需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。

    北京地区学生实习有“法”可依

    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事务中心主任、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劳动法研究所副所长韩智力向记者解释说,目前有关实习生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比较少,大多采取双方约定的原则,而且还存在主管上级不明确的缺陷。

      2004年4月,北京出台了《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》,基本上使学生的权利做到了有“法”可依了。

    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,需要到校外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,要经过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服务机构的审批,持有《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》才可以。同时,该规定第二十条规定,学生在校外实习时,需要代表学校与学生、用人单位三方签订有北京市教委、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样式印制的《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》,以维护学校、学生和用人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。

    该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前,须与学校和学生三方签订《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》,校外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,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。

    同时第三十五条对学生实习报酬做出规定,用人单位可与学生双方协商劳动报酬标准,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,且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。

    用人单位如果违反协议,给学校或学生造成损失,按规定,应予以相应的赔偿。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,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给付一次性费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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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键字:大学生实习 报酬 工资
      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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